案件起始于原告李XX将自有货车转让给第三人崔XX,双方约定了车辆转让价款及还款方式,第三人田XX提供担保。之后,经原告同意,崔XX将剩余购车欠款转移给被告段XX,被告出具欠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原告本金9582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催要无果后起诉。天水地区梁小龙律师于2013年开始在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执业,接受原告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
梁小龙律师2000年9月参加工作后,有过在乡镇政府任职的经历。在案件办理期间,凭借在基层治理中积累的对社会矛盾的理解,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核查车辆转让协议、欠条、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他清晰明确债务转移的合法性以及被告的违约事实,精准确定诉讼请求,还协助原告变更不合理诉求、放弃滞纳金主张,让诉讼方向更加精准。
梁小龙律师还曾在公安交警部门工作过。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他依据行政执法过程中积累的对证据和程序的把握经验,充分准备庭审材料,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他重点论证债务转移的效力、被告的还款义务及违约应承担的利息责任,使得法院能够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在庭审中,作为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且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的律师,梁小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就利息计算标准、起算点等核心问题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说服法院采纳关于欠款本金及利息的合理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95820元及截止2025年5月7日的利息11632.26元,同时支付后续利息,原告维权诉求得到全部支持。梁小龙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众多案件中取得良好办案效果,赢得了当事人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充分展现了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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