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和工程款追讨的法律事务中,当事人常常会遇到各种难题,吴少玲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为多位当事人解决了相关纠纷。
先来看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某年4月,当事人驾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小型轿车,与案外人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乘人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70%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承担30%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为救治伤者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同时还产生了第三人名下车辆财产损失。案涉事故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南昌XX公司投保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仅交强险已过投保期限。
本次事故先期引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经基层法院一审、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裁判,明确当事人超额垫付金额共计68047元,该超额垫付部分可由当事人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然而,当当事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返还垫付款时,保险公司再次拒绝赔付,并提出三大抗辩理由:坚持以当事人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为由,主张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情形,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辩称原告主张的垫付医疗费用与涉案交通事故无关联,不予认可费用真实性;拒绝承担原告主张的以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吴少玲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是广东知恒(佛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她全面梳理全案证据材料及前案一、二审生效判决书,制定了精准诉讼策略。首先,锁定生效裁判既判力,前案一、二审判决已生效,已依法认定保险公司逃逸免责抗辩不成立,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新证据推翻生效事实,其重复抗辩不应被法院采纳。其次,完整梳理费用凭证,整理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车辆损失定损材料、款项支付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涉68047元垫付款真实、合法且与本次事故直接关联。再者,主张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明确保险公司无故拖延返还垫付款,占用当事人资金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最后,庭审精准抗辩质证,庭审中针对保险公司各项抗辩逐一驳斥,援引保险法、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明确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无证据否认涉案费用关联性,应依法承担全部理赔及返还责任。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限期返还垫付费用68047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再看一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原告系专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21年1月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19版),约定由原告承接某公馆项目全过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监理范围涵盖建筑工程、室外环境工程、室内外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园建工程等全业态内容。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限700天,包含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保修期阶段两大服务周期;监理费实行分期支付:监理酬金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自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且1年保修期届满、原告完成保修期监理义务后30日内无息付清。后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后通过单项合同结算确认函最终确认案涉监理项目结算总金额XXX.02元。原告依约全程履行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资金使用、安全文明施工等监理职责,案涉工程楼栋已于2023年6月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保修期届满后,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24年3月8日足额开具剩余监理费增值税发票,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监理服务费合计328976.81元,其中含5%保修金59015.4元。原告多次书面及口头催收剩余监理费用,被告始终拖延拒不支付,已构成严重合同违约,侵害监理企业合法财产权益。
原告委托吴少玲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两项核心诉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监理费328976.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269961.4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自2024年3月8日计至2024年6月27日,以328976.8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自2024年7月29日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对拖欠监理费本金金额无任何异议,仅针对逾期利息起算时间提出抗辩:主张双方结算完成时间为2024年3月8日,按合同约定应在结算后3个月内即2024年6月8日前支付95%监理费,利息起算点应从2024年6月9日起算,不认可原告主张的2024年3月8日起算利息的诉求。
吴少玲律师全面梳理工程施工资料、结算记录、沟通凭证,精准锁定对方违约事实,梳理完整证据链条,针对性制定诉讼策略。她专业区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与普通服务合同差异,精准拆解合同中监理服务范围、服务周期、结算规则、付款节点、质保金支付条件、利息违约责任等专业条款,锁定被告违约事实依据。结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保修期届满时间、发票开具时间、合同结算约定,科学设计分段计息诉讼请求,既符合合同约定,又契合司法裁判惯例,最大化主张资金占用损失。系统整理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结算确认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发票开具凭证、催收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欠款本金诉求获得法院全额支持。针对被告仅纠结利息起算点的抗辩思路,精准预判审理焦点,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合同条款文义解释、行业交易惯例展开专业答辩,即便部分利息起算时间微调,仍保住全部本金及绝大部分利息权益。合理申请财产保全,锁定被告财产线索,为后续回款提供保障;同时在诉讼费用承担上据理力争,最终判令被告承担绝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全额财产保全费,为当事人减少诉讼成本损失。最终,法院全额支持监理费本金诉求,依法调整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判令被告足额支付监理费及对应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与财产保全费。
律师价值:在这两起案件中,吴少玲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她精准梳理证据,锁定生效判决既判力,直击保险公司抗辩漏洞,完整举证垫付费用真实性与关联性,依法主张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全面驳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理由,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垫付钱款。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她精准梳理合同核心条款,搭建完整证据链,夯实欠款事实基础,科学设计诉讼请求,精准应对被告抗辩,合理申请财产保全,为当事人减少诉讼成本损失,最终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监理费本金及绝大部分利息。
实践意义: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中,法院对于保险公司以逃逸为由主张免责的情况,会严格审查其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同时注重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结尾:面对交通事故垫付保险拒赔、工程款拖欠等难题,吴少玲律师通过梳理证据、锁定既判力、精准应对抗辩等方式,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垫付款和工程款。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搭建完整证据链,合理制定诉讼策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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