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浙江宁波,XX公司与慈溪XX公司之间因货物运输引发了一场纠纷。XX公司将168件PS板材颗粒交由慈溪XX公司运输,收货方为河南C公司。货物装车后,慈溪XX公司工作人员或其雇佣司机在运输单和送货单上签名“王X”,之后XX公司支付了运输费1600元。然而,XX公司却向慈溪XX公司反映货物未送达C公司,双方就此多次沟通,慈溪XX公司始终不能提供货交C公司的相关单据。慈溪XX公司认为,既然其他送货单可作为履行承运义务的凭据,该日的送货单也应可以,且XX公司支付运输费就代表认可其已履行完毕货物运输义务。
朱佳嫣律师2023年开始在浙江宁波执业,她在接手此案后,第一件事便是仔细研究全案材料。她发现,送货单上“王X”的签名仅能证明货物交付给了慈溪XX公司运输,无法证明货物已交到C公司手中。同时,支付运输费也不能等同于运输义务履行完毕。朱佳嫣律师毕业于浙江财经大学法学本科,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她申请法院向C公司调查相关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当场查阅了C公司20XX年X月至X月的入库单、电脑入库信息等,均未查到该案所涉货物的入库信息。朱佳嫣律师锁定了C公司的入库信息这一关键证据,其原始状态为20XX年X月至X月期间C公司的入库单和电脑入库信息,以书面和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内容为记录公司货物的入库情况。
在结案前,朱佳嫣律师提交了代理词,详细阐述了慈溪XX公司未完成运输义务的观点和依据。最终,法院认定慈溪XX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义务,但未能举证证明已将货物交付C公司,应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判决慈溪XX公司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57120元,并赔偿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审法院也驳回了慈溪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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