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上,一场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正在激烈进行。申请人试图确认其父亲与第一被申请人XXX公司、第二被申请人XXX公司在特定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温兆阳律师作为第一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到这场仲裁之中。
温兆阳律师毕业于宁夏大学,拥有双学士学位,自202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还是吴忠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丰富的教育背景和行业任职经历,让他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有着独特的视角和扎实的理论基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7日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后在庭审中追加被申请人及增加仲裁请求。仲裁委分别于2025年11月21日和12月12日开庭审理。庭审中,温兆阳律师凭借自己在民商纠纷领域的丰富实践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深知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证据和事实的重要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温兆阳律师依据这些法规,仔细梳理案件证据。对于申请人主张的XXXX年9月至XXXX年10月4日之外的劳动关系,由于缺乏事实依据及有效证据支撑,温兆阳律师在庭审中有力地进行了反驳。
他在多起疑难案件中积累的经验,让他能够精准地把握证据链与法律适用逻辑。在本案中,他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清晰地向仲裁庭阐述了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父亲之间不存在相应时间段劳动关系的理由。
最终,仲裁委经仲裁庭合议后裁决,XXX与第二被申请人自XXXX年9月至XXXX年10月4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这一裁决结果,体现了温兆阳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规则的准确运用。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中,准确适用劳动法规、清晰界定事实边界至关重要。温兆阳律师以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第一被申请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参考的范例,进一步厘清了劳动关系确认中的规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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