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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三次庭审,律师如何让被控者沉冤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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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33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24年
律所: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0711710382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556764998
代表案例:4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执业近二十年,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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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晖律师自2002年开始执业,深耕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数百件。曾办理一起强奸案,控方指控被告人A于2005年6月在旅馆实施强奸行为并提起公诉。被告人A否认指控,委托李晖律师辩护。经三次庭审,李律师围绕证据充分辩论,最终控方撤回起诉,被告人A被释放。
强奸案三次庭审,律师如何让被控者沉冤得雪,

控方指控被告人A涉嫌强奸罪,称其在2005年6月于某旅馆内与他人共同对两名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控方依据现场提取的精斑鉴定意见、旅馆住宿登记表等证据提起公诉。被告人A坚决否认指控,内心十分焦虑,接到起诉书后,整夜都睡不着觉,他深知一旦罪名成立,自己的人生就毁了。

李晖律师在被告人A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他在侦查阶段就开始行动,虽然此时还没有卷宗,但他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A,了解案件情况。他首次会见时,不仅向被告人A讲解其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告知其诉讼权利,防止其做出对己不利的供述,还传递了家人的问候,稳定了被告人A焦虑的情绪。

之后,李晖律师开始深入阅卷,他制作“证据比对表”,将被告人A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进行纵向比对,将同案犯的供述进行横向比对。他发现现场精斑提取过程未制作勘查笔录、无见证人参与、未开具扣押清单,依据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核心鉴定意见因检材来源不合法,不具备证据效力。同时针对鉴定意见中“不排除含有被告人成分”的表述,强调其缺乏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对于住宿登记表这一关键书证,李律师提出登记表无住宿人签名、未附身份证复印件,无法排除身份信息被冒用的可能,且同一时间两间房均使用同一人身份证登记的情形不符合常理,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A实际到场涉案。他还指出被害人、证人及同案人均未对被告人A进行指认,现有证据无法建立被告人A与案件的直接关联。

李律师全面分析案件事实,指出控方指控另一被害人被强奸无任何证据支撑,该被害人未陈述被强奸,身体检验未检出精斑。结合旅馆工作人员证言,证实被害人与嫌疑人进入旅馆时状态正常、有说有笑,无醉酒或被胁迫迹象,且房间附近未听到求救、打斗声响,有力反驳“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核心指控,论证即便存在亲密行为也属自愿。

案件历经三次开庭审理,李晖律师在三次庭审中系统呈现辩护意见,围绕证据链完整性、刑事证明标准等核心问题与控方充分辩论,强调本案证据未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符合“疑罪从无”原则。最终,控方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控方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关键缺陷,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人A构成强奸罪,裁定准许控方撤回对被告人A的起诉,被告人A被依法释放。

被告人A原本担心自己会被定罪入狱,而实际结果是沉冤得雪,重获自由。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成功翻案,靠的是李晖律师对每一份证据的精细审查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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