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XX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明确JX系主犯,XX系从犯,且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酌情从重处罚。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此规定下,由于涉案药品面向特殊群体,XX面临较重的量刑。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接受XX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证据。他发现涉案药品系符合国外生产质量标准的药品,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与传统意义上“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存在本质区别。同时,确认XX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认定更为严谨和科学,更加注重药品的实际质量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陈军律师确定了“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核心辩护方向。庭审中,他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XX系从犯,应从轻处罚;XX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
最终,法院认定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同时考虑到部分犯罪系未遂,结合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定其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这一判决既依法惩治了违法行为,也体现了新规对特殊情况的合理考量,陈军律师的专业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