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位劳动者在经历劳动仲裁败诉后,陷入了维权困境。该劳动者于2023年8月27日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至2024年3月4日,用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有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劳动仲裁驳回了他的诉求。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确认劳动关系和责任主体认定上,若无法清晰界定实际用工主体,劳动者维权会面临很大困难。该劳动者遇到的就是实际用工主体为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且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这导致在仲裁时难以确定责任承担方。
在这关键时刻,劳动者委托了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班兆然律师。班兆然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细致工作。她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成功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了主体抗辩。同时,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追索加班工资。还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更加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明确了在混同用工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方式,强化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在修改前的规定下,劳动者可能因难以确定责任主体而无法维权,而新规定让劳动者在类似情况下有了更明确的维权途径。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这一法律变化保障了劳动者在混同用工情形下的合法权益,而班兆然律师在案件中发挥的关键作用,也为劳动者维权成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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