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在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7万元及利息4万余元,然而借款已过去十几年,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当庭以时效届满进行抗辩,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面临着彻底败诉的风险。
一审法院根据此前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由于借款已逾多年,超过了诉讼时效,若按照此规定,原告的诉求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在这关键时刻,原告委托了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的李凯杰律师。李凯杰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寻找破局点。他抓住了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这一情形,精准提取了被告在录音中“愿意还钱”的关键表述,并将其作为核心胜诉证据提交给法院。同时,李凯杰律师还精准适用了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关于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这一规定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更加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有证据证明义务人同意履行,即使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的权利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庭审中,李凯杰律师还对多年本息依法进行核算,剔除了不合理部分,获得了法院的认可。同时,他清晰区分了二被告的责任,保住了主要债务人的还款责任。经过李凯杰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本金6.8万元及利息3.8万余元。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不仅为原告挽回了损失,也体现了法律的进步。新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避免了债务人利用诉讼时效逃避债务。同时,也凸显了李凯杰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关键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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