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一直是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当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这一法律定性直接关系到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的张雯雯律师代理的一起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为我们提供了权威的实战结论。
案情回溯
原告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2024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相识并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此期间,B先生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了大额款项,用于C女士的个人消费。A女士发现此事后,多次与C女士协商返还赠与款项,但均无果。无奈之下,A女士委托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C女士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律师破局策略
被告C女士提出抗辩,称原告A女士并非适格主体,还主张其与第三人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却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的真实性。同时,在赠与金额方面也存在争议,被告主张一些无依据的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第三人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还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相混淆。
张雯雯律师展开了有力的法律反击。首先,她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强调原告A女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其次,在赠与金额的认定上,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了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明确区分了赠与款与其他费用。最后,律师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主张B先生的婚外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具体分点论证如下:
1.从法律属性来看,该争议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先生未经A女士同意擅自赠与,侵犯了A女士的财产权益。
2.被告主张的抵扣项具有不确定性、非固定性且需考核等特点,不能替代赠与款项。
3.B先生的单方赠与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方式,构成未尊重A女士的财产平等处理权。最终得出结论,该赠与行为构成对A女士财产权益的侵害,应认定无效,A女士有权追回赠与款项。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确认第三人B先生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驳回了被告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财产处理方面,企业(这里可类比为家庭)常见的错误认知是一方认为可以随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就像本案中B先生擅自将财产赠与他人。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婚外情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置需征得另一方同意。这对用人单位(类比为家庭中的另一方)的警示是,要重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不能擅自处分。对劳动者(类比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的启示是,当自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张雯雯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精准的证据梳理、准确的法律定性以及有效的庭审策略上。她通过指导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适用上,准确引用相关法条,有力地论证了赠与行为的无效性;在庭审中,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有效的反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雯雯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中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实践参考,彰显了律师在法律领域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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