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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付未过户房屋抵押,银行抵押权是否善意取得成功涤除抵押权并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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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12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爱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511475583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951908211
代表案例:4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周爱荣律师,200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有多年公司法务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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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周爱荣律师代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签订合同购买房屋并支付大部分房款、实际居住多年,但被告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周律师收集社区证明等证据,证明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否定其善意取得。法院认定银行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判令涤除抵押权,支持过户请求,调减违约金。本案明确已交付但未过户房屋被抵押时,银行需尽合理审查义务,否则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已交付未过户房屋抵押,银行抵押权是否善意取得成功涤除抵押权并强制过户

在房屋交易中,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抵押,银行抵押权是否能构成善意取得?这一法律定性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周爱荣律师,凭借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成功代理了一起相关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溯

2017年3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郭某将位于某市栖霞区的拆迁安置房出售给张某,总价款95万元。张某依约支付定金2万元、购房款40万元、48万元,共计90万元。同年7月,郭某交付房屋,张某装修后实际居住至今。因案涉房屋原始购房发票日期为2016年,按约定需满五年后方可办理过户,张某多次催促郭某配合。直至2023年7月15日,郭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4年1月31日前配合过户,否则按房屋成交价30%支付违约金。然而,郭某在2020年4月15日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后,于2021年3月未经张某同意,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某银行,用于个人经营贷款。张某认为郭某违约,且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遂委托周爱荣律师代理诉讼。张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注销案涉房屋上的抵押登记;判令被告协助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判令被告按房屋成交价10%支付违约金9.5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破局策略

银行提出“善意取得”的抗辩,认为其抵押权合法有效。周爱荣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周律师指出,第三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对抵押房屋的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进行合理审查。具体分点论证如下:

1.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张某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有效的,其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居住多年,形成了稳定的占有事实。

2.银行审查义务的缺失:周律师收集并提交了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据,证明张某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而银行未能提供任何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能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

3.银行行为的违法性:银行未对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审查就设立抵押权,属于违法的行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最终的法律结论是,银行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郭某的抵押行为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有权要求涤除抵押权并进行过户,同时郭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法院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考虑到张某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张某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郭某再支付2.75万元。法院还驳回了第三人提出的“一事不二审”“原告无购房资格”“拆迁安置房需主管部门批准”等抗辩理由,认定拆迁安置房满五年后已具备过户条件,张某的请求权合法有效。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房地产交易领域,很多企业和个人存在错误认知。部分银行可能认为只要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就必然合法有效,而忽视了对房屋实际情况的审查。本案确立了裁判规则,即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抵押时,银行需尽合理审查义务,否则不能构成善意取得。这对用人单位(银行等金融机构)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其在办理业务时要严格审查,避免因疏忽而导致抵押权不成立。对于购房者来说,要及时关注房屋产权情况,遇到问题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周爱荣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通过收集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引用法律条文,明确银行的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在庭审策略上,有效应对银行的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周爱荣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解决了复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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