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实务中,房产折价款的认定与支付往往是争议焦点。折价款是否支付、支付金额是否足够,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分配,更可能影响到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一旦折价款认定出现偏差,就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的樊佳佳律师代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为这一法律问题给出了实战结论。
案情回溯
原告某水产商行与被告朱某、卓某产生纠纷。朱某在2021年前结欠原告货款77000元,2022年又结欠5835元,共计82835元,该货款经法院判决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根据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朱某和卓某各享有一半份额。2024年4月16日,朱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的案涉房屋一半份额转让给卓某。2024年12月28日,卓某以1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某水产商行认为朱某明知自己有大量债务,低价转让房屋份额损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转让合同等。
律师破局策略
原告主张朱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卓某未结清房屋折价款,朱某于2025年2月17日向卓某发送的微信可证明。而樊佳佳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证据梳理与呈现:樊律师系统梳理了卓某数年间的付款流水,卓某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向朱某转款,共计1372138元。这些转账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直观地证明了卓某支付的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总价的50%。
2.协议书的证明力:朱某与卓某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女方此前已将属于男方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该协议书进一步确认了卓某已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事实。
3.法律定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于清偿其他债务的情况下,卓某支付的款项应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因此,朱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某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卓某于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某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对此进行了说明和确认。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故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很多人存在一种错误认知,认为只要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判断是否构成低价转让财产,不能仅仅依据转让价格,还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支付情况等因素。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涉及债务清偿和财产转让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劳动者或其他债权人而言,在主张权利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樊佳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系统梳理数年间的百余笔转账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她准确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了精准的分析和判断。在庭审策略上,她据理力争,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正是凭借这些专业能力,樊律师成功为当事人避免了财产被撤销的风险,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樊佳佳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庭审表现,为当事人解决了复杂的法律纠纷,再次证明了在法律领域,专业的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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