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的今天,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成为关键法律问题。一个小小的认定差异,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或合法权益的损害。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案件,为企业解决了难题,给出了权威的法律答案。
案情回溯:商标权纠纷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商标权纠纷案
XX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施工。百公司认为XX公司在其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睿公司系“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XX厂生产、销售,南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京公司删除销售链接,XX厂及南电商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
律师破局策略
商标权纠纷案
公司方抗辩认为XX公司在工程中使用侵权产品构成销售侵权行为。王丹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合同关系层面:XX公司仅为发包人,与南通松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直接合同关系。
2.品牌指定层面: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其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明了多个品牌,并未限定使用“南通松”品牌。
3.主观过错层面:XX公司作为开发商,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亦不应当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符合《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条件。最终得出结论,XX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公司方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近似,构成侵权。王丹律师的反击如下:
1.侵权比对层面: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外观设计上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处于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2.现有设计层面:提出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
3.合法来源层面:XX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系从案外人“南通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处合法购得,作为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XX厂不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商标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对XX公司的部分认定,但改判结果实际维持了XX公司不承担赔偿及拆除责任的有利状态。法院认定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亦不拆除已交付产品,驳回百公司其他抗辩。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睿公司不服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睿公司上诉请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商标权纠纷方面,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在工程中使用相关产品就必然构成侵权,而忽视了合法来源抗辩等因素。本案确立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包工包料工程中,若能证明未指定侵权品牌、且已尽到一般合理注意义务,即可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经营过程中要注重合同关系的梳理和审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劳动者的启示是,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王丹律师在本案中,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精准适用法律条款,为客户免除了赔偿责任和拆除义务,避免了客户的巨额损失,体现了其在证据组织、法律定性和庭审策略方面的专业价值。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方面,企业往往容易简单地进行设计特征的罗列和计数,而忽略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案明确了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中,那些区别于现有设计、且处于正常使用中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的设计特征具有更高的权重。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要注重与现有专利的区别。对劳动者的启示是,要了解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王丹律师在案件中准确把握侵权比对的法律标准和裁判规则,运用多维度抗辩策略,有效应对上诉,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赔偿和潜在诉讼风险,展现了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价值。
王丹律师凭借其理工科+法学复合背景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无论是商标权纠纷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都能为客户提供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是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可靠选择。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