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某工程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判决书送达时,邓某才知晓自己追讨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的诉求被驳回。刘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他自2018年开始执业,一直专注于工伤维权领域。在这个案件中,原告邓某主张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该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告称被违规辞退,公司则称原告系个人辞职。
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刘伟律师代理公司出庭,主要抗辩仲裁时效已过。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仲裁时效为一年,而原告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原告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故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刘伟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优先核查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仲裁申请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通过精准把握仲裁时效这一关键程序,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体现了程序辩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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