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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时效盾牌,驳回近5万劳动补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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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07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9人 执业8年
律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43774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
咨询电话:18725059932
代表案例:4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拥有 8 年工伤维权经验,累计办理各类工伤、工亡案件超 500 件,帮伤者拿到3000 万 + 赔偿;庭审实战能力突出,对工伤认定、工亡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有深度、系统的研究。办案过程中,既能站在工伤工友的角度,精准捕捉核心诉求与案件痛点,提供共情式、全流程的法律服务;也能站在裁判者的视角,精准把握工伤案件的裁判规则与举证要点,制定最优维权方案,最大化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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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伟律师自2018年执业,专注工伤维权领域8年。在邓某诉某工程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关键证据冲突在于原告时隔7年半申请仲裁,是否已过仲裁时效。刘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梳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与原告申请仲裁时间的间隔,以仲裁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最终法院采纳抗辩,驳回原告诉请。
一张时效盾牌,驳回近5万劳动补偿诉求

邓某诉某工程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判决书送达时,邓某才知晓自己追讨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的诉求被驳回。刘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他自2018年开始执业,一直专注于工伤维权领域。在这个案件中,原告邓某主张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该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告称被违规辞退,公司则称原告系个人辞职

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刘伟律师代理公司出庭,主要抗辩仲裁时效已过。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仲裁时效为一年,而原告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原告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故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刘伟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优先核查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仲裁申请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通过精准把握仲裁时效这一关键程序,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体现了程序辩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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