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某矿业公司资金困难,与李XX签订《合作探矿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约定由李XX代为偿还债务并进行合作至2030年。李XX依约履行主要义务,2022年因不可抗力停工。和律师认为,李XX在对方财务困难时出资挽救且投入巨额资金,而云南某矿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试图独占经营权构成违约,且其拒绝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导致李XX无法继续开工。虽然李XX有轻微违约,但构不成根本违约,对方无权解除合同。
在庭审中,和兆麟律师陈述的证据表明,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云南某矿业公司的违约事实。对方可能会以李XX的轻微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但和律师依据《合同x》第563条之规定进行回应,强调轻微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李XX一方的观点,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为当事人挽回了数千万损失。
和兆麟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从程序和实体上把握案情进展,深入研究案情,深挖细节,依据法律规定,从法理和事实上多方面分析,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扎实的依据和合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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