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底,余某、李某、曾某共谋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某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联系杨某购买发票,曾某联系购买方,余某以李某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出售发票。案发后,三人分别退缴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三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分别判处不同刑期及罚金。
李坤律师介入后,围绕李某的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进行证据梳理。在庭审中,李坤律师提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某系初犯且为从犯,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法院结合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不过,法院认可三人的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最终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李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注重对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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