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XX受雇于被告人JX,共同经营淘宝网店,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送货的方式,向多地买家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JX住处查获未销售的同类进口药品若干,货值金额XX余元。经认定,上述涉案药品均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被依法按假药论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明确JX系主犯,XX系从犯,且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应酌情从重处罚。
陈军律师接受XX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涉案药品与传统意义上的假药存在本质区别,同时确认XX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
基于此,陈军律师确定“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核心辩护方向。庭审中,他围绕XX的犯罪情节,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XX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从轻处罚;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从宽处罚条件;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其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存在明显区别,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军律师理性回应,明确区分“按假药论处”与“实质假药”的差异。虽然法院对“药品真实性”相关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提出的从犯、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重点考量。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同时考虑到部分犯罪系未遂,结合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定其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采纳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陈军律师处理证据问题时,会全面细致地查阅案卷材料,精准梳理案件脉络,确定核心争议点和辩护方向。同时,紧扣当事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结合法律规定形成逻辑严谨、依据充分的辩护意见,在庭审中充分发表并理性回应公诉机关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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