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A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B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控发现B公司名下仅一辆机动车,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B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A公司委托单楷律师代理此案。为最大化实现债权,单楷律师代A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追加B公司股东肖某、李某为被执行人,让二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所负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执行相关费用。理由是B公司已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而肖某、李某作为登记股东,均未实缴出资。
在庭审中,单楷律师提交了调取的工商登记、执行查控反馈、终本裁定等全套证据,证明公司无清偿能力、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核心事实。法院经审查查明,B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688万元,股东肖某、李某认缴出资信息属实,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执行中查封的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但并非无任何财产。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尚有财产仅暂时无法处置,不符合“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追加法定条件,最终裁定驳回A公司全部异议请求,并告知A公司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单楷律师在处理这类证据问题时,有着一套清晰的方法论。首先,精准研判法律路径,第一时间锁定核心维权方向,及时启动相应程序,避免当事人错失权利主张时机。其次,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通过调取各类证据,清晰证明案件核心事实,夯实法律基础。最后,明确后续维权方案,在异议被驳回后,迅速为委托人制定下一步诉讼策略,持续推进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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