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庭审:争取缓刑
在帮信罪案件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在20年10月11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名下交通银行卡,非法获利5000元,涉案流水总额达336.00元,其中有电信诈骗案被害人1000.00元资金打入该卡。20年11月1日,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庭审凌泽阳律师从多方面展开质证。他仔细审查公诉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提出质疑。在法庭辩论阶段,凌泽阳律师强调胡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上交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最终采纳了凌泽阳律师从轻处罚的意见,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五千元。凌泽阳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3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经验,此次成功为胡某争取到缓刑,体现了其专业能力。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庭审:争取最低刑期
被告人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通过“飞机”软件与上家商议转移犯罪所得获利。20年8月2日至6日,林某在宁夏银川市和内蒙古赤峰市多地拿取被诈骗资金,共计涉及30万元,违法所得10400元,8月6日拿取资金时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林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具有从犯、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庭审中,凌泽阳律师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对证据进行细致分析。他指出林某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且部分犯罪行为未遂,应从轻处罚。法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终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凌泽阳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五载有余,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在本案中为林某争取到了最低刑期。
盗窃罪庭审: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卿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年11月27日伙同他人盗走被害人电瓶车和手机。20年12月3日,卿某在法定代理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凌泽阳律师受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卿某的辩护人。他详细审查了案件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凌泽阳律师提出卿某具有未成年人、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凌泽阳律师的意见,决定对卿某不起诉。凌泽阳律师作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始终秉持“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此次成功为卿某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诈骗罪庭审:最大幅度减轻量刑
张某某、陈某某、苏某、蔡某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和关系骗取被害人唐某钱款,构成诈骗罪。张某某犯罪数额10万元,陈某某、苏某40万元,蔡某34.5万元。
庭审中,凌泽阳律师与刘律师共同为陈某某辩护。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两次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在法庭辩论阶段,凌泽阳律师提出陈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等辩护意见,但未被法院全部采纳。不过,法院考虑到张某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蔡某当庭认罪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追缴剩余违法所得;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凌泽阳律师在该复杂诈骗案件中,虽辩护意见未完全被采纳,但通过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幅度的减轻量刑,展现了其在大型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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