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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析产胜诉,24万债权执行障碍扫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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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09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龚傲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620211019861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82751402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执业理念: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 个人简介:龚傲冬律师现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近六年以来处理过各类民商事纠纷,为客户创造价值、弥补损失,深受客户信任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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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张某偿还购房款及违约金24万元,但张某未履行。执行中发现其名下无财产,冯某发现张某与其配偶陈某离婚未分割财产,且陈某名下有存款。冯某委托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龚傲冬律师提起债权代位析产之诉,最终法院确认48万元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
债权人代位析产胜诉,24万债权执行障碍扫清

当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原告冯某感到无比绝望。他怎么也没想到,一场原本胜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会因为被告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陷入僵局。冯某为了这笔购房款及违约金已经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今却似乎看不到希望。

冯某发现,张某与其配偶陈某于2023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2年-2023年)在XX银行、XX储蓄银行存入定期存款合计63万余元。冯某认为该存款属于张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怠于分割共有财产,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于是,他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龚傲冬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

在办理这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时,龚傲冬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抓住了案件的关键。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债务人张某的配偶陈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分割以清偿债务

被告陈某辩称:张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与张某在《婚内协议》中约定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故其名下存款系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张某亦认可陈某不知情。

龚傲冬律师围绕以下关键点展开论证:

首先,在财产性质方面,陈某名下63万余元存款形成于与张某多次结婚离婚复婚的复杂婚姻关系期间,但最后一次复婚(2017年7月18日)至离婚(2023年12月12日)期间,陈某存入多笔定期存款,依法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曾经承办多起民商事案件的经历让龚傲冬律师深知,对于财产性质的认定需要严谨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其次,对于《婚内协议》的效力,陈某提交的《婚内协议》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8日,但其所用信纸与当庭答辩状一致,形成时间存疑。更重要的是,即便该协议在夫妻之间有效,未经债权人认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龚傲冬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证据细节的把控,敏锐地抓住了协议的漏洞。

最后,关于债权人代位析产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债务人怠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龚傲冬律师精准地运用法律条文,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法院最终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陈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的48万余元为陈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份额(即各24万余元)。该判决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该24万余元额度(即张某的财产份额)扫清了障碍。

龚傲冬律师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精准选择诉讼路径,在债务人张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及时启动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突破执行僵局,为债权人开辟了新的救济渠道;有效击破《婚内协议》抗辩,成功排除该抗辩;固定关键事实证据,为析产奠定事实基础;合理确定析产范围,使法院能顺利裁判。通过专业代理,成功确认了债务人配偶名下48万余元存款中50%的份额属于债务人财产,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实现24万余元债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在执行案件中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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