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X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时,他才真切地感受到自己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陷入了一场严重的法律危机之中,绝望瞬间笼罩了他。
葛X某在20xx年x月晚间,饮酒后驾驶鲁D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相关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他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5毫克,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法定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但面对法律的制裁,他依然感到无比绝望。这起案件存在一定难点,危险驾驶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并非易事。
在这关键时刻,葛X某委托了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强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王永强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3704201810020851。他毕业于山东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余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500余件,在传统普通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与成熟的办案思路。
王永强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多年承办刑事案件的经验,第一时间启动了辩护工作。他全面查阅、梳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核实案件细节,完整厘清案件事实脉络,严格审查在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王永强律师精准锚定本案核心辩护要点。他注意到当事人血液乙醇含量仅略超出醉驾认定标准,无交通肇事、抗拒检查、无证驾驶等任何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涉案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当事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法可适用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
基于这些辩护要点,王永强律师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完整的书面辩护意见。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全面阐述本案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曾经办理多起类似案件的经历让他深知与检察官沟通的重要性,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观点,全力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处理结果。此外,王永强律师全程协助当事人完成认罪认罚的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最终,市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本案事实、证据及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意见,全部采纳了王永强律师的辩护观点。该院认为,当事人葛X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虽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加重处罚情节,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条件。202X年3月,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葛X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永强律师秉持“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务实高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成功为葛X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让当事人免于承担刑事处罚,保留了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合法权益,其辩护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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