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银行转账记录显示77000元彩礼款已进入对方账户,原告史X满心期待着与被告巩X1的婚姻。然而,多次催促办理结婚登记遭拒,恋爱关系终止后彩礼也迟迟要不回,那一刻,他才真切感受到陷入了一场棘手的法律纠纷,绝望感涌上心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原告史X与被告巩X1于20xx年x月相识,同年x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20xx年1月进入谈婚论嫁阶段,巩X1与其父亲巩X2共同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77000元彩礼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原告依约转账后,却等来被告的推诿拒绝。经多次催要无果,史X的处境十分艰难,他不知道该如何才能拿回自己的彩礼钱。
在这种困境下,史X委托了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强律师。王永强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3704201810020851,服务地区主要是山东-枣庄滕州市。他毕业于山东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余件,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诉讼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在婚姻家庭诉讼领域,他承办案件达200余件,对于离婚纠纷、子女抚养权争夺等核心家事案件有着突出的专业能力。
接受委托后,王永强律师第一时间与原告全面沟通案件细节。凭借承办700余件案件的经验,他系统梳理全案事实,固定了银行转账记录、婚约磋商过程、恋爱同居相关凭证等核心证据。结合当地婚约习俗与法律规定,制定了完整的诉讼代理方案。
庭审中,二被告提出多项抗辩意见。针对被告巩X1提出的“案涉77000元系身体损害补偿款,并非彩礼”的核心抗辩,王永强律师结合款项给付的时间节点(双方谈婚论嫁关键期)、给付前提(以办理结婚登记为条件),结合当地婚约彩礼的普遍习俗,完整论证该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被告的该项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被法院采信。曾经处理过众多婚姻家庭案件的经历让他深知,准确认定款项性质是关键。
针对被告巩X2提出的“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的抗辩,王永强律师明确指出,案涉彩礼款直接转入巩X2名下账户,且到账次日即被支取,巩X2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未支取款项、款项由巩X1实际占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当地彩礼给付习俗,彩礼接收主体不限于婚约男女双方,一方近亲属接收彩礼的,依法负有共同返还义务。
针对被告巩X1提出的多项款项扣减主张,王永强律师结合证据与法律作出精准区分与应对。对于被告主张的“三金”购置费用,结合购买时间、当地婚约习俗,认可其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对于被告主张的7000元转账款,结合转账事实与案件背景作出客观认定;对于被告主张的服装购置款、小额微信红包、医疗费等费用,明确指出相关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且医疗费未提供对应结算凭证,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处理,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庭审全过程中,王永强律师始终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x>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核心规定,完整还原案件事实,清晰发表代理意见,全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永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20xx)鲁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巩X1、巩X2共同向原告史X返还彩礼款583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63元,由原告史X负担233元,被告巩X1、巩X2共同负担630元。本案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按期履行了款项给付义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
王永强律师秉持着“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务实高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成功为原告解决了难题。本案也为同类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性质认定、返还主体确认、合理扣减范围界定等司法实践问题,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