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对外追收债权是提升清偿率的重要手段,然而这类案件往往充满了复杂的争议和挑战。今天要讲述的就是一起极具代表性的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
2023年12月25日,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宇公司与游X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宇公司向游X出售海天注塑机1台、XXX注塑机9台、模具160个,总价款为XXX元。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扣除游X代付的两笔宇公司供应商货款374474元后,剩余737526元应于一星期内付清。
到了2025年8月21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游X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于是依法提起了对外追收债权之诉。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确认海天注塑机1台(价款250000元)未交付,应从总价款中扣除;9台XXX注塑机及24个模具已实际交付。而争议焦点在于剩余136个模具是否已交付,以及游X是否尚欠货款。
宇公司管理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游X支付设备款862000元(原诉请XXX元,庭审中变更扣除未交付的海天注塑机2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25年10月9日)起按LPR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同时判令游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在这起案件中,冯从福律师作为宇公司管理人(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及本案诉讼代理人,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是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协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冯从福律师精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由于合同签订于2023年12月,而保全查封发生在近两年后,管理人客观上无法提供交付时的直接证据(如签收单、现场照片)。冯律师紧扣《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管理人已就合同约定和履行完成初步举证,游X主张未交付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论证思路,因游X举证不能而认定交付事实成立。
对于游X提出的三项主要抗辩,冯从福律师也逐一进行了有力回应。针对未交付抗辩,运用举证责任规则;针对代垫款,虽未能证明已偿还,但认可扣除(实际减少了争议金额);针对抵销抗辩,明确指出案外法人之间的债务与本案无关,且无抵销合意。法院最终排除了抵销主张,避免了破产财产被不当缩减。
庭审中,在双方确认海天注塑机未交付后,冯从福律师及时将诉讼请求从XXX元变更为862000元,展现了诉讼中的务实态度和灵活应变能力,避免了因主张不实而导致的被动局面。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管理人的主要主张。认定160个模具(含争议的136个)均已交付;应付货款总额为862000元,扣除《补充协议》约定的游X代付供应商货款374474元,游X实际尚欠487526元;支持管理人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请求,自起诉之日(2025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3%(即起诉时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于保全申请费5000元,法院按胜诉比例酌情支持2958元;对于保全保险费1500元,法院认为不属于必要支出,未予支持。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主张合同履行的一方需要完成初步举证,而主张未履行的一方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冯从福律师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则,为宇公司管理人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
这起案件不仅成功追回应收账款487526元及逾期损失,有效增加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为破产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类案件提供了典型范例。它告诉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专业的律师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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