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的情况并不少见,而由此引发的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究竟借名买房时,实际出资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障?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权益。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的刘汉涛律师代理的一起借名买房物权确认纠纷案,为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林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林某与彭某系夫妻关系,林某是林某的侄子。2017年12月26日,林某与原业主吴某、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东山县的涉案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因陈某对购房事宜有矛盾,不同意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林某与林某协商后,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林某与彭某名下。林某还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某、陈某为实际产权人,林某与彭某仅为名义业主,并承诺在对方要求过户时无条件配合。然而,当林某、陈某决定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时,彭某却不予配合,林某虽同意但因彭某反对无法履行。于是,林某、陈某委托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破局策略
被告林某、彭某辩称,房屋是他们与林某共同出资购买,林某出资85万元,林某支付剩余款项,之后双方协商由林某一方购买,林某已将林某支付的购房款全部返还,《房屋产权确认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已办理抵押贷款,他们才是真实产权人。第三人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表示抵押合同依法有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
针对被告的抗辩,刘汉涛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证据的法律属性:刘律师指出,林某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能够证明林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这符合物权确认中实际出资的法定要素。
2.被告出资主张的不合理性:被告提出的85万元共同出资及后续还款的说法,刘律师逐笔分析转账记录发现,被告陈述的出资份额及支付项目前后矛盾,款项金额与购房款不一致,转账时间跨度长且零碎,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这些款项是用于支付本案购房款。
3.被告行为的违约性:林某出具的经公证的《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确认原告系实际产权人,被告仅为名义业主,被告反悔拒绝过户的行为属于违约。同时,原告持有涉案房屋的钥匙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被告通过挂失方式补办新证后办理抵押,不符合真实产权人的通常做法。
基于以上论证,刘律师得出最终法律结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林某、陈某作为实际出资人,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判决结果
福建省东山县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证据链,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判决确认址在福建省东山县的涉案房屋系原告林某、陈某所有。驳回被告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房地产交易中,很多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借名买房时登记的产权人就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从而随意反悔拒绝过户。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的产权应受法律保护,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出资情况以及双方关于借名登记的约定,实际出资人就有权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这对用人单位虽无直接影响,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当遇到类似借名买房纠纷时,要注意保留出资证据、相关协议等关键材料。刘汉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闭环,有效破解被告的抗辩,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强化说服力,妥善应对第三人抵押权问题,申请诉讼保全防止资产转移,以及在庭审中进行有力的质证与辩论,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合法权益。
刘汉涛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让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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