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程度与费用支付的合理性是一个关键问题。就像贷款中介服务合同,服务费该如何支付,是全额支付还是根据实际服务情况调整?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的薛立新律师在处理一起贷款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被告王X因贷款事宜与原告某咨询公司签订了《商务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若咨询公司协助王X成功放款,王X需支付放款金额6%的服务费。后来,王X成功获得35万元贷款,原告便依据协议要求王X支付21000元服务费及利息。然而,王X认为原告仅将其带到金融机构门口就离开,所有资料准备、系统操作、合同签订、沟通审批等核心事项均由自己独立完成,原告未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咨询、对接、协调服务,索要高额服务费明显不合理。于是,王X委托薛立新律师进行抗辩。
律师破局策略
庭审中,原告坚称已全程协助办理贷款,应全额支持其服务费诉求。而薛立新律师提出了三项关键抗辩:
首先,从合同履行义务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仅陪同王X到场,未参与贷款审批、资料整理、沟通协调等核心服务,没有发挥中介促成作用,这显然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原告对贷款关键信息不知情。原告对贷款金额、利率、合同份数、放款时间等基本事实表述错误,这足以证明其未参与实际流程。因为如果原告切实履行了服务义务,必然对这些关键信息有准确的了解。
最后,贷款是王X独立完成的。王X自行与金融机构签约、上传材料、办理手续,原告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政策分析、信息咨询、协助填表、手续代办等服务。这说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
综合以上几点,薛律师得出结论:原告构成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王X不应全额支付服务费。
仲裁/判决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薛律师的观点。法院明确认定,原告在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全部义务,部分服务未提供、事项未落实,存在明显瑕疵。结合王X实际获得贷款的事实,法院酌定服务费为6300元,驳回原告诉请的利息及剩余服务费。同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大部分由原告承担。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许多企业存在一种错误认知,认为只要签订了合同,无论服务是否实质履行,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收取费用。然而,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合同履行需实质到位,服务存在瑕疵时,不应全额收取费用。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是一个警示。在提供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服务费被调整的风险。而对于劳动者或消费者而言,当遇到服务方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薛立新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找到了原告未履行服务义务的关键证据;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了清晰的定性;在庭审策略上,提出了有力的抗辩观点,成功说服了法院。正是凭借这些专业能力,薛律师为委托人减少了三分之二以上的支出,实现了小额诉讼的实质性胜诉。
总之,薛立新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彰显了其在法律领域的卓越能力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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