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一张收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出借人的款项能否追回。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的顾建伟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权威的实战结论。
原告司X某在2025年3月,因被告吐某某资金周转所需,向其交付了200000元款项。被告当场出具了《收条》,明确记载收到款项,并承诺在2025年3月底前归还。然而,还款期限到后,被告却迟迟不返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都没有结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X某委托顾建伟律师代理此案,开启了诉讼维权之路。
案件经过
一审情况
在一审中,顾建伟律师提交了《收条》、双方的沟通记录以及相关视频等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并且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给被告,被告负有按期还款的义务。但被告提出抗辩,称案涉款项是入股款,并非借款,主张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律师核心论证
顾建伟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反击:
1.明确借贷合意:《收条》中明确记载了“归还”字样,这充分表明双方具备完整的借贷合意和还款承诺,绝非单纯的代收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此《收条》符合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2.完善证据链条:聊天记录和视频能够相互印证,被告认可借款事实并承诺还款,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从证据规则来看,这些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3.反驳入股主张:被告主张款项为入股款,却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佐证,这与《收条》中的书面约定明显相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无法证明款项是入股款,就应承担不利后果。
4.确定还款责任:还款承诺是一种保证责任,并非附条件还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按期返还借款。
二审情况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仅凭收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案涉款项是转交某境外公司的投资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顾建伟律师在二审答辩中,再次强调了上述观点,有力地驳斥了被告的上诉理由。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顾建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0元。二审法院全面采信了顾建伟律师的意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原告全额追回了200000元借款本金。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很多人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有人认为没有正式的借款合同,仅有收条就不能认定借贷关系。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载有还款承诺的收条可以直接认定借贷关系。
对于出借人来说,当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收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借款时要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重要事项,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对于借款人而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对借款性质有异议,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顾建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他精准地将案件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破解了被告的上诉理由。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他同步代理一审、二审程序,稳定推进诉讼节奏,避免了程序风险,最终实现了二审维持原判、全额回款的最佳结果。此案也为“无正式借款合同、仅持收条主张借款”类案件提供了胜诉范本,彰显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专业的律师就像一座灯塔,为当事人指引方向,保驾护航。顾建伟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地帮助当事人实现了合法权益,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用专业诠释正义,用诚信打造信誉”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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