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争议常常成为焦点。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在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的情况下,职工的工伤能否被认定?这一认定结果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的周赫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一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案中给出了有力的答案。
第三人刘X于2024年3月13日入职意公司,担任库管。2024年5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X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下货架台面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刘X于当日上午10时48分通过微信告知其丈夫“脚扭了”,下午13时55分发送右脚受伤照片,晚上19时44分与同事李某微信沟通称脚扭伤并请求顶班。次日,刘X前往包头市第四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2024年10月18日,刘X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受理后向意公司送达《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意公司提交单位报告等材料,但未提供刘X的病历。某区人社局经调查询问证人,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刘X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意公司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意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破局策略
意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刘X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且工作场所无监控或无人目击,不能认定为工伤。
周赫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证据链构建: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并发送受伤照片,当晚又与同事沟通伤情。这些微信记录的时间连贯性、内容合理性,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不能因工作场所无监控或无人目击就否定工伤事实。
2.举证责任运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否定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虽主张刘X“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但刘X解释系出院后复印病历时发现记载错误要求修正,修正处已加盖医生印鉴。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
3.复议程序合法性论证:意公司质疑复议程序,周赫律师逐项出示了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延期审理通知书、听取意见记录等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程序,告知权利充分,无程序违法情形。
4.应对“病历矛盾”攻击:原告意公司自行调取的住院病历中“现病史”记载“两小时前下楼梯摔伤”,主张该描述与工伤无关。律师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刘X工作岗位(库房)内虽无楼梯,但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其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更重要的是,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第一时间自述“脚扭了”、脚部照片、与同事沟通)是原始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
判决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工伤认定案件中,企业常见错误认知是认为没有直接目击证人或监控就可以否定工伤事实,或者仅凭对病历文字的片面解读就试图推翻工伤认定。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缺乏直接证据的工伤案件中,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具有重要证明价值,用人单位不能以“无目击者”为由逃避工伤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要正确认识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能随意否认职工的工伤权益。对劳动者而言,要注意在受伤后及时固定证据,如通过微信等方式记录受伤情况。
周赫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能从细微处挖掘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准确运用法律条文,为工伤认定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在庭审策略上,全面应对对方的抗辩,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稳定性。周赫律师以专业能力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周赫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敏锐的证据洞察力和出色的庭审策略,在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案中为当事人赢得了胜利,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卓越能力,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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