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的认定和量刑的判定如同精密的天平,稍有偏差便会对当事人的命运产生巨大影响。就像在网络开设赌场这类犯罪案件中,如何准确区分主犯与从犯,怎样合理运用法定从宽情节,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最终的刑罚结果。胡雨薇律师代理的一起特大网络开设赌场案,就为这类问题给出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战结论。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出资、李某提供技术,合作开发并上线运营一款语音社交APP。该平台通过巢某的招商引资落户江西省某县,先后挂靠于两家科技公司进行运营。平台内设有“砸金蛋”“开箱子”“至臻卡”等概率游戏,用户充值获取虚拟币参与游戏,获得的礼物可兑换积分并通过微信公众号提现,平台从中扣除手续费。平台还设置公会体系,激励公会会长和主播引导用户参与游戏。经司法鉴定,平台充值总额超10亿元,通过概率游戏产生的营利金额达5941万余元。巢某在该平台项目中负责招商引资、落户协调、纳税对接及协助处理用户投诉等事宜,并安排谢某具体执行。案发后,巢某主动投案。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巢某等人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巢某委托胡雨薇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破局策略
公诉机关认为巢某参与了平台的相关事务,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然而,胡雨薇律师有着不同的观点。
首先,胡律师指出,巢某虽参与平台落户及外部协调事务,但并非平台的实际运营者、决策者,亦未参与概率游戏的设计、推广或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巢某的行为在整体犯罪活动中明显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其次,巢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这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自首的法定条件。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再者,巢某无犯罪前科,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50万元,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这一系列行为都表明巢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综合以上几点,胡律师认为巢某构成未起到主要作用的从犯,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赃,不应被判处实刑,应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巢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再犯风险,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二百二十四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驳回了公诉机关对巢某的其他过高量刑主张。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很多人存在一种错误认知,认为只要参与了犯罪相关事务,就必然承担主要责任。但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即在共同犯罪中,要准确区分各行为人所起的作用,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要清楚认识到即使参与犯罪事务,如果所起作用较小,也可以争取认定为从犯从而减轻处罚。同时,主动自首、退赃等行为在法律上是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合法经营,不能涉足违法犯罪活动。一旦涉及犯罪,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不幸卷入犯罪案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实供述自身情况,争取合法权益。
胡雨薇律师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巢某并非主要责任人的相关证据;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法律规定认定巢某为从犯;在庭审策略上,多次强调自首、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对当事人家庭和事业的巨大冲击,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专业的律师就像黑暗中的明灯,能为当事人指引正确的方向,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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