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走到尽头,财产分割尤其是房产问题往往成为焦点。当婚内房产因未办理产权证而无法分割所有权时,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益该如何保障?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侯浩亮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给出了实战结论。
上世纪90年代,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即便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李某仍然选择了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在这漫长的18年里,夫妻二人长期分居,形同陌路。更让李某心寒的是,王某在此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直到孩子成年自立,李某才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然而,一个巨大的现实障碍摆在面前: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如果处理不当,李某离婚后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而男方则可以继续占着房子,甚至带“第三者”入住。
律师破局策略
面对这一困局,侯浩亮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全面的代理策略。
首先,男方王某可能会辩称出轨行为并非法定的重大过错,且房屋未办证不应进行分割等。
侯浩亮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第一,锁定男方过错,主张精神赔偿。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律师通过收集王某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解决“无证房”难题,创造性主张居住权。既然房子无法分割所有权,律师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某居住,并设立居住权。核心代理意见为,李某为家庭付出了24年(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第三,构建完整证据链。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某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全方位支持代理意见。
判决结果
某市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关于房屋,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原告李某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某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某的正常居住;关于赔偿,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离婚,准予双方离婚。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纠纷中,很多企业(这里指家庭观念层面)存在错误认知。比如认为出轨等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实质性制裁,或者觉得无证房产就无法进行合理分割。本案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可以切实保障离婚时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益,“无证房”并非无法维权。
对于用人单位(类比家庭中的强势方)来说,要尊重婚姻中的忠实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类比家庭中的弱势方)而言,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遇到类似复杂的婚姻纠纷时,律师的专业价值就凸显出来。侯浩亮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收集和组织有力的证据,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情感和财产问题,侯浩亮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解决难题,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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