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领域,合同价款的确定与结算一直是容易引发纠纷的关键问题。合同价款究竟该按合同初始约定,还是依据实际施工情况调整?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重大经济利益。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的汪能文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就为这个问题给出了实战结论。
某建筑公司于20XX年承接了某市一个大型景区的建设工程,负责景区内多项基础设施的施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签订时的预计有较大差异。发包方认为应按照合同最初约定的固定价款进行结算,而建筑公司则坚持要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调整。于是,建筑公司以发包方未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包括支付工程价款差额、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因工程变更导致的额外费用等。
律师破局策略
发包方提出抗辩,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固定价款,不应因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即使存在工程变更,也是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该由发包方承担额外费用。
汪能文律师展开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虽合同有效,但该条体现了按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工程价款的原则精神。从法律属性上看,工程价款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法定要素。
其次,发包方所说的固定价款,是基于合同签订时的预计工程量。而在实际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等不可预见因素,工程量大幅增加。这些增加的工程量并非建筑公司的过错造成,也不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且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变更部分是知晓并认可的,不能以固定价款为由拒绝支付相应费用。
再次,发包方单方坚持按固定价款结算的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合同。因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工程变更达成了事实上的新约定,发包方应按照新的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最终法律结论是,发包方未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构成违约,建筑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差额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费用。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求。判决发包方支付建筑公司工程价款差额数千万元,逾期付款利息数百万元,并驳回了发包方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建设工程领域,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一些发包方认为签订了固定价款合同,就可以不管实际施工情况,拒绝支付因工程变更产生的费用。而本案确立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按实际履行情况合理确定的裁判规则。
这对用人单位(发包方)是一个警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程变更等因素,尊重实际施工情况,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对劳动者(建筑公司)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汪能文律师在这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收集了大量的施工记录、设计变更文件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实际工程量的变化。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规,清晰论证了工程价款的确定原则。在庭审策略上,通过合理的辩论,成功说服了法官,为建筑公司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复杂多样,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支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汪能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为建筑企业在合同价款争议中成功维权,彰显了专业律师在法律领域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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