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源是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办理各类案件逾四百件。下面为大家介绍他代理的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无锡某换热器有限公司,被告包括河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XX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和上海某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作为最后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提示付款时,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遭拒付,要求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还缺少能证明与背书人压缩机公司存在真实基础交易关系以及汇票遭拒付的有力证据。
郭长源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材料,收集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证明票据号码、金额等核心信息;收集财务对账函、核算项目明细账,证明原告与背书人压缩机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票据系用于支付货款;收集拒付证明,证明原告在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遭拒付的事实。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四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郭长源律师依法主张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请求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同时,郭长源律师依据《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主张利息自汇票到期日(2023年1月5日)起计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最终,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有效票据,原告为合法持票人,追索权成立,追索范围包括汇票金额及利息,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法院判决四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郭长源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先全面梳理证据,夯实票据权利基础;再精准运用法律规则,明确主张连带责任;同时全面列明被告,确保追索范围完整;面对被告缺席,积极争取缺席判决支持;最后精准计算利息,最大化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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