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正杨律师就职于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深耕于涉外法律顾问、民商、刑事领域,尤为专精于公司民商案件。
在这起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A与被告B、C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D、E于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被告B为监护人。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父母全部财产却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且在父母去世后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未分割,遂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及丧葬费、抚恤金。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同意B的意见。
原告委托徐正杨律师代理此案。起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限,关键的财产收支信息缺失。徐正杨律师介入后,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B自2018年9月29日后从被继承人账户取款共计1,405,426.83元。被告提供了相关支出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
在庭审中,这些银行流水成为关键证据。被告对支出凭证进行举证,试图证明钱已全部用于合理开销。徐正杨律师逐项核查被告主张的各项支出,对合理部分如医疗费、护工费予以认可,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虚高的丧葬费666,593元提出异议。针对被告的质证,徐正杨律师通过详细的账目分析和合理的逻辑推理进行回应,强调要准确区分遗产与抚恤金性质。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款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徐正杨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三个优先核查方向:一是核查资金走向,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明确取款总额;二是质证支出合理性,对被告主张的各项支出进行逐项审查;三是明确遗产范围,准确区分遗产与其他费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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