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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追讨7年前补偿,律师以仲裁时效抗辩为企业止损近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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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40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9人 执业8年
律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43774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
咨询电话:18725059932
代表案例:4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拥有 8 年工伤维权经验,累计办理各类工伤、工亡案件超 500 件,帮伤者拿到3000 万 + 赔偿;庭审实战能力突出,对工伤认定、工亡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有深度、系统的研究。办案过程中,既能站在工伤工友的角度,精准捕捉核心诉求与案件痛点,提供共情式、全流程的法律服务;也能站在裁判者的视角,精准把握工伤案件的裁判规则与举证要点,制定最优维权方案,最大化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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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伟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面对原告已完成劳动关系确认的不利局面,通过梳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与原告申请仲裁时间,清晰论证原告全部请求已超一年仲裁时效。法院采纳该抗辩,驳回原告诉请,为企业避免近5万元经济损失,凸显程序辩护在劳动争议中的关键价值。
员工追讨7年前补偿,律师以仲裁时效抗辩为企业止损近5万

刘伟律师自2018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任职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专注工伤维权领域,为众多劳动者成功争取到足额工伤赔偿与合法待遇。下面来看他经办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该案件中,原告邓某主张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告称被违规辞退,公司则称原告系个人辞职。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最初,原告掌握了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但缺失在仲裁时效主张权利证据。刘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出庭后,主要的证据补强行动是梳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和原告申请仲裁的时间。经梳理发现,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原告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已远超一年仲裁时效。

在庭审中,刘伟律师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抗辩。原告未举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且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权利。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丧失胜诉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刘伟律师在处理该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方法论在于精准把握仲裁时效这一关键程序要点,清晰认定时效起算点,通过梳理关键时间节点,论证原告请求已超时效,从而为企业成功避免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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