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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投资款能否追回?关键证据成胜负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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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51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一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2人 执业5年
律所:河南程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120211130374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39930972
代表案例:2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律师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建设工程、劳动仲裁、工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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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赵一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面对原告仅有的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通过查询微信号实名信息,固定了微信实名为黎X的人与原告沟通投资事宜且提供被告公司账户收款的证据,最终使被告公司被判退还原告投资款及利息。其证据处理思路集中在收集能证明法律关系存在的关键证据。
微信投资款能否追回?关键证据成胜负手

赵一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房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损害赔偿等领域。在原告李X与被告广州某公司、陈X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案件类型为合同纠纷,原告李X是投资者,被告广州某公司是投资业务方,陈X是公司股东,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退还投资款项及利息,并要求股东陈X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转账记录,证明其分多笔向被告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及财付通转账合计一定金额;还有与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微信号自称数据分析团队分析师,要带原告赚钱并提供投资平台,原告按指令投资后亏损。但缺失能直接证明与被告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关键证据。

赵一律师介入后,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被告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确定公司的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等信息;还查询到微信号“”的实名为黎X及身份证号。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转账记录证明了原告向被告公司支付投资款的事实;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是在被告公司授意下进行投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明确了被告公司的主体情况;微信号实名信息证明与原告沟通投资事宜的人员与被告公司有关联。被告公司和陈X未到庭应诉,未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律师依据这些证据,主张原告与被告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实投资款的投资情况,应返还投资款项。对于股东陈X,律师指出其并非案涉款项的收款人,亦非公司的唯一股东,不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广州某公司向原告李X退还投资款及利息(利息以投资款为基数,自特定日期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驳回原告李X要求被告陈X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一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收集能证明法律关系存在的基本事实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通过查询官方信息,获取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增强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在对方未到庭抗辩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证据支持己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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