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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34万工程款归属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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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38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邓德锴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59人 执业12年
律所:广东非凡 (斗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4201410015610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709680343
代表案例:2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邓德锴律师,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广东非凡(斗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多次珠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高级企业合规师。专业办理刑事案件。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三百多起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刑事辩护经验,能够准确快速对案件的走向及结果作出预判。为当事人应对司法机关的犯罪指控提供快速准确的法律意见。成功为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争取了缓刑判决,部分案件获得了从轻处罚、取保候审,部分案件让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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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邓德锴律师在不当得利纠纷中,面对原告吴XX主张被告梁X领取349771.57元工程款构成不当得利的诉求,通过提供《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等证据,证明梁X是实际施工人,该款项是其应得工程款。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吴XX起诉,其证据处理思路集中在证实收款方的合法收款依据。
不当得利纠纷:34万工程款归属引争议

邓德锴自2012年开始执业,在刑事民商事领域颇有经验。下面来看他曾处理过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件中,原告是吴XX,被告为梁X、梁XX、梁XX。争议焦点在于梁X是否受梁XX委托代其领取了诉争的349771.57元工程款,以及梁X领取该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最初,吴XX提出梁X是梁XX的受托人,梁X分四次共收取349771.57元工程款的行为系代表梁XX,但在之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因未能提供相关依据证实其主张,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未采纳其已支付该款项给梁XX的主张。在本次诉讼中,吴XX再次主张梁X领取款项的行为系受梁XX委托代领,认为梁X领取该款项缺乏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邓德锴介入后,为证明梁X领取款项的合法性,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提供了2008年8月4日梁X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拟证明梁X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诉争的349771.57元工程款是梁X依据该工程应得的款项,且梁XX也表明该工程款结算与其无关。在二审中,梁X还提交了2008年3月25日《会议纪要》、2008年7月21日《承诺书》、2009年6月12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进一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临时消防水泵工程且属于新增工程,原合同并不包含该临时新增消防泵工程。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吴XX对梁X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两份合同真实性需要核实,对会议纪要中本人签名不确定,认为会议纪要要求签订的正式合同未看到且工程未结算;对《承诺书》真实性需核实,认为其显示工程无法施工才采取替补措施;对《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关联性有异议;对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也需核实且认为不具有关联性。邓德锴则依据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回应,强调证据能够证明梁X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及款项的合法性。

最终,法院认为吴XX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吴XX的起诉

邓德锴在处理该案件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收款方的合法收款依据,通过提供相关合同、工作证、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款项的合法性,从而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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