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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下劳动者维权:关键证据助力仲裁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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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92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班兆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04人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231157514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77619405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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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班兆然律师在混同用工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者权益追索案中,面对仲裁败诉结果,结合入职材料等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证据,依据举证责任分配主张加班工资,调整诉求主张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多项费用,劳动者核心诉求获支持。其证据处理思路集中在厘清用工关系、固定关键证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方面。
混同用工下劳动者维权:关键证据助力仲裁反败为胜

班兆然是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执业三年,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领域。下面来看她处理的一起混同用工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者权益追索案。

案件中,原告是劳动者,被告涉及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餐饮总公司。争议焦点在于确认劳动者与实际用工主体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能否获得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劳动者最初掌握的证据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等,但缺乏能直接证明与实际用工主体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加班情况的关键证据。劳动仲裁时,劳动者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结果被驳回。

班兆然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成功厘清了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了主体抗辩。同时,固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追索加班工资。还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以主体不适格等理由进行质证,但班律师通过清晰地展示混同用工的证据,回应了对方的质证。她指出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混同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固定关键证据、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诉求等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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