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是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自200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超20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集团犯罪及电信网络诈骗等领域。
这里讲述他办理的一起销售假药案。本案中,公诉机关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受雇于被告人JX,二人共同经营淘宝网店,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案发后还查获未销售药品货值XX余元。经认定,这些药品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明确JX系主犯,XX系从犯,且因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应酌情从重处罚。
当事人XX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如何证明自己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情节较轻。陈军律师介入后,首先细致阅卷核证,逐一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即涉案药品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与传统意义上的假药有本质区别,同时确认XX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指控XX构成销售假药罪,且因药品面向婴幼儿应从重处罚。陈军律师回应,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XX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从轻处罚;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从宽处罚条件;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存在明显区别。虽然法院对“药品真实性”相关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律师提出的从犯、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重点考量。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认定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同时考虑到部分犯罪系未遂,结合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定其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判决被告人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陈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先细致阅卷核证,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明确核心争议点和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再精准定位辩护方向,紧扣犯罪情节、地位作用和法律规定构建辩护体系;最后在庭审中围绕关键情节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理性回应公诉机关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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