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6日,段X与深圳XX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支付76000元购买两台新能源汽车后转售。2023年12月18日,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段X需向下游买家赔偿。当他准备起诉时,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赵X、孙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依据修改前的规定,若公司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终止,继续以公司为被告将面临“无责任主体可诉”的困境。段X因此陷入不利地位。
接受段X委托后,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卫军律师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目标锁定在公司股东赵X、孙X个人身上。他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调取公司工商内档资料,发现股东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等关键事实。张卫军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主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卫军律师的主张。
在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中,申请人廖X于2018年11月26日入职东莞市x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6月公司搬迁,廖X以“公司搬迁导致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近10万元。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清溪仲裁庭经审理,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4391元、未休年休假工资6324.8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整体减损约60%。此前规定对于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没有明确限制,廖X的诉求可能会得到全部支持。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卫军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成功将申请人的年假诉求时间跨度从近七年压缩至一年半以内,为用人单位减损约5万元。
还有一起抚养权变更案,原告谢X与被告李X离婚后,约定女儿由李X抚养。七年后,谢X认为李X未能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谢X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前对于抚养权变更的规定,未明确强调尊重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张卫军律师接受李X委托后,紧扣“孩子真实意愿”与“七年稳定抚养环境”两大核心防线,协助被告促使女儿向法庭清晰表达了想跟爸爸生活的意愿,结合《民法典》第1084条及司法解释第56条,成功守住原有抚养关系。
这些案例体现了法律的不断完善和进步,也凸显了张卫军律师在不同案件中运用法律新规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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