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株洲市A公司与贵州B公司签订《页岩砖采购合同》,A公司为B公司承建项目供应页岩砖。供货完成对账后,B公司却拒不支付剩余货款,A公司多次催收无果。
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此前的规定中,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仅1%,明显过低,若按此执行,A公司的资金损失难以得到有效弥补。这使得A公司在维权时面临困境,即便胜诉,也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
为维护合法债权,A公司委托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陈建龙律师代理此案。陈建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他完整收集了《页岩砖采购合同》、对账结算单、发票、付款记录、司法确认裁定书等材料,固定了供货、欠款、违约的完整事实。针对被告的抗辩与缺席情况,严谨论证合同效力、欠款金额、付款条件已成就,为胜诉奠定基础。
依据修改后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这一修改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公平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违约金约定过低而无法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修改前的情况,A公司只能获得合同约定的1%违约金,远远无法弥补资金被占用的损失。而在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下,陈建龙律师提出调高违约金的法律意见,主张按LPR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最终法院支持将过低违约金调高至LPR标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黔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完全采纳了陈建龙律师的代理意见,A公司不仅全额追回了货款,还获得了合理的违约金赔偿。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陈建龙律师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展示了法律修改对公平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意义。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为类似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能够更有效地打击恶意拖欠货款等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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