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二手车卖方杨XX收到法院传票,买方王XX以欺诈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关损失。原来,杨XX于当年5月购得特斯拉Model-Y小型普通客车,后通过咸鱼平台与王XX达成买卖合意,王XX支付购车款并完成过户登记。但过户后王XX委托检测,认定车辆为D级重大事故车,遂引发诉讼。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丁XX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杨XX构成欺诈,驳回原告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前的规定,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较为宽泛,只要消费者以受到欺诈主张权利,卖方若不能充分证明自己无欺诈故意,就可能面临败诉。在这样的规则下,杨XX处于明显不利地位,一旦被认定欺诈,需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杨XX委托了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代理此案。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梳理全案事实,明确本案核心争议为“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她结合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车辆查看、价格约定等细节,确定以“无欺诈故意、已如实披露车辆情况、原告明知车况仍交易”为核心抗辩思路,针对性构建抗辩体系。丁晓霞律师指导杨XX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与上家车商的交易记录、与王XX的咸鱼及微信聊天记录、车辆过户材料、自身购车及后续投入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反驳“欺诈”主张。
新的《民法典》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规定更加严谨,强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是核心。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核心抗辩点展开辩论,指出被告已如实告知从车商处获知的车辆状况,无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故意;原告主动询问车辆维修、出险情况,且现场查看车辆、自行核实保险记录,明知车辆为事故车仍完成交易,系真实意思表示;案涉车辆成交价格远低于同期同型号二手车市场价,原告对车辆状况应有合理预期,不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情形。
最终,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XX构成欺诈,驳回王XX的全部诉求。此案体现了新《民法典》在欺诈认定上更加严谨合理,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丁晓霞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杨XX成功维权,也彰显了新规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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