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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赠与纠纷:新法助力无过错方夺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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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04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雯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4.5 服务:254人 执业10年
律所: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3120161182342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1347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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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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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A女士发现丈夫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其同意向被告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遂委托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的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原告非适格主体、对赠与金额有争议。张雯雯律师通过精准梳理证据、紧扣《民法典》规定进行法律适用论证,成功维护原告权益。法院最终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部分赠与款项。
婚外情赠与纠纷:新法助力无过错方夺回财产

2024年,A女士发现丈夫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C女士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A女士多次协商返还无果后,委托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的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部分赠与款项。此前,在类似案件中,原《婚姻x》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规定不够细致明确。《婚姻x》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虽有提及,但在实践中,对于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效力认定存在模糊地带,导致无过错方维权困难。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之前的规定,A女士想要追回赠与款项可能面临诸多阻碍,比如难以证明赠与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益。

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A女士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调取了A女士与B先生的结婚证身份证明,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固定B先生与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收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庭审中,针对被告“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同时援引《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民法典》相较于之前的规定,更加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这一变化使得在类似的婚外情赠与纠纷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如果按照之前的规定,A女士可能无法顺利追回赠与款项,但在《民法典》的适用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部分赠与款项。

这起案件不仅成功维护了A女士的财产权益,也体现了《民法典》在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权益方面的进步,同时彰显了张雯雯律师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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