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梁某无故离家,此后七年音讯全无,留下妻子闫某独自抚养女儿。闫某不堪生活重负,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x》规定,法院判决离婚需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闫某当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点,因此陷入不利地位。
闫某随后委托了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的张慧律师。张慧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闫某系统收集证据。他让闫某收集了报警记录、水电缴费凭证、女儿学费记录以及女儿的亲笔声明等。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已满一年以上且感情破裂。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法律有了新变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降低了离婚门槛,更注重婚姻实际状况和当事人意愿。
在旧规定下,像闫某这样证据不足的情况,很难获得离婚判决。而依据新规定,只要满足分居满一年的条件,再次起诉就应当准予离婚。在张慧律师的努力下,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准予闫某与梁某离婚,女儿由闫某抚养,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这起案件的成功解决,不仅体现了张慧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能力,也反映了法律变化对司法实践的积极影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更多在婚姻困境中的人提供了法律支持,让离婚程序更加合理和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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