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XX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XX路(城区段)拓宽改造工程项目XX岩XX石买卖合同》。工程完工结算后,第三人尚欠XX商贸公司130余万元货款未付。而第三人从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欠付第三人近1.9亿元工程款。XX商贸公司因此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一审法院判决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XX商贸公司货款130余万元。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此规定下,只要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此时,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的赵孟亮律师接受XX商贸公司委托,参与二审诉讼。他深入研究案件,扎实组织证据,清晰地论证了债务到期、结算金额确定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等关键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与原规定相比,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范围包括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更全面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在本案中,若按照原规定,债权人仅能就债务人的主债权行使代位权;而依据民法典,债权人对于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也能主张代位行使,保障更充分。赵孟亮律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力维护了一审关于关键事实的认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赵孟亮律师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也反映了法律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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