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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孟亮律师精准代理,助力债权人代位追偿数百万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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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67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孟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1020211039747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389948688
代表案例:5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认真负责,专业知识过硬,有强大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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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与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XX商贸公司主张对第三人的债权及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均已到期,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其合法权益。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的赵孟亮律师作为XX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扎实组织证据、清晰进行法律论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支持XX商贸公司代位追偿130余万元货款的诉求。
赵孟亮律师精准代理,助力债权人代位追偿数百万货款

2022年,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XX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XX路(城区段)拓宽改造工程项目XX岩XX石买卖合同》。工程完工结算后,第三人尚欠XX商贸公司130余万元货款未付。而第三人从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欠付第三人近1.9亿元工程款。XX商贸公司因此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一审法院判决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XX商贸公司货款130余万元。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此规定下,只要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此时,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的赵孟亮律师接受XX商贸公司委托,参与二审诉讼。他深入研究案件,扎实组织证据,清晰地论证了债务到期、结算金额确定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等关键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与原规定相比,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范围包括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更全面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在本案中,若按照原规定,债权人仅能就债务人的主债权行使代位权;而依据民法典,债权人对于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也能主张代位行使,保障更充分。赵孟亮律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力维护了一审关于关键事实的认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赵孟亮律师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也反映了法律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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