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原告当日转账50万元作为入股款,后续又分别转账15万元(备注项目入资)、20万元(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合计85万元。然而在2022年1月,原告补签《借款合同》,主张这85万元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此前的规定中,若仅有借款合同,在没有明确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很容易认定为借贷关系。原告凭借补签的《借款合同》,看似有了主张借贷关系的依据,使得被告陷入不利地位。
被告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周科兵律师代理此案。周科兵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梳理。他指出案涉85万元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借款合同》无明确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并且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有前提条件,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从法律规定来看,修改前在认定款项性质时,更多侧重于书面合同形式。若仅依据补签的《借款合同》,很可能会认定为借贷关系。而新的司法实践更注重款项的实际性质和基础法律关系。比如在本案中,转账备注、书面协议、工商登记等相互印证,可直接锁定基础法律关系为股权投资,而非借贷。仅有事后补签“借款合同”,无明确债务转化条款、无股东会决议、无对账清算,不能将投资款转为借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元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这一判决不仅让被告避免了85万元及律师费等重大经济损失,也体现了法律在认定款项性质时更加注重事实和基础法律关系的变化。周科兵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精准的案件分析,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凸显了在类似复杂案件中专业律师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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