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劳动者张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然而,用工单位却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工伤赔偿请求,但用工单位不服,上诉至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试图否认工伤事实、拒绝赔付。
二审判决用工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张某75000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此前,根据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较为严格,用工单位常以各种理由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在本案中,用工单位就提出“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公章不真实”等抗辩,若按照修改前的规定,张某可能面临因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而无法获得赔偿的困境。
为保障自己的工伤权益,张某委托了吉林信可律师事务所的杨连东律师代理二审。杨连东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全面梳理一审证据、判决及上诉理由。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核心抗辩,迅速固定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仲裁裁决、一审判决、用工事实、伤残等级鉴定等关键材料,构建了完整、扎实的权利依据。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放宽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更加注重劳动者的实际权益保护。其立法目的在于让更多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能够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避免因用工单位的不合理抗辩而无法维权。按照新规定,只要劳动者能证明存在实际的用工事实,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等严格证据,也可认定劳动关系。在本案中,如果按照新规定,张某的劳动关系更容易得到认定,其工伤赔偿权益也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庭审中,杨连东律师有力驳斥上诉人的无理抗辩,明确指出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用工单位应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法定待遇,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杨连东律师严谨的法律论证与强力维权下,上诉人最终放弃不合理抗辩,同意协商解决。经法院主持及杨连东律师积极协调,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张某顺利获得赔偿。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杨连东律师在工伤维权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关键作用,也展示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进步意义,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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