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涛目前在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处理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的案件。多年来,他承办了众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在一起十级伤残交通事故案中,20XX年X月X日,原告WX驾驶三轮汽车与被告L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L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因此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XXX元,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合计XXX元。被告L某的车辆在中国XX瓦房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L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按4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
刘书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开展了专业的代理工作。他全面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关键证据,明确原告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为诉讼主张提供完整支撑。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抗辩意见,刘书涛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主张原告的用药均为合理治疗所需,保险公司无权扣除非医保费用;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他向合议庭阐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告长期居住在城镇的证明,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保障原告的赔偿权益最大化。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被告A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
除了这起交通事故案,刘书涛还处理过其他类型的案件。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YX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H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X元,案涉房产归原告所有、剩余房贷由被告承担。刘书涛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核心诉求与争议焦点,制定调解策略,推动双方和解,并确认调解条款,保障当事人权益。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实现了离婚、争取到婚生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房产归原告所有且剩余房贷由被告承担的诉求。
在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S某与沈阳XX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刘书涛律师接受S某委托,梳理案件争议与当事人诉求,制定调解策略,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上诉人沈阳XX公司一次性给付上诉人S某人民币XX元,双方权利义务终结。
刘书涛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展现出了出色的法律素养和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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