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洋目前在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2021年11月26日,王某某上班前换衣时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生效判决确认王某某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但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而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派遣资质,还将王某某二次派遣至内蒙古某某特种钢管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王某某家属维权时,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以“无劳动关系”“无过错”等理由进行抗辩。杨洋律师接受王某某家属委托后,精准锁定违法二次派遣这一核心争议,通过收集各种证据,夯实了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用工过错的完整证据链。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杨洋律师全程代理仲裁、一审、二审,稳定推进程序。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工亡待遇91万余元,判令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316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合计919844元,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了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除了这起劳动工伤案件,杨洋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也表现出色。2023年3-4月,胡某某向俞某某借款,2024年3月14日经结算出具欠条,确认欠款62万元,欠条约定了分期还款、违约可一次性主张全部欠款,胡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胡某某还款一部分后剩余未还构成违约,俞某某支出律师费5000元。杨洋律师精准锁定欠条这一核心证据,明确借款人违约事实与担保人连带保证责任,清晰核算欠款金额,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高效举证质证,应对被告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胡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69000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被告胡某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2024年3月20日,赵某某与武川县某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支付定金40万元。但涉案土地为村集体土地,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未报备,且赵某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发现合同违法后全额退还40万元,赵某某以被告单方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赔偿定金18万元。杨洋律师精准抓住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一核心,提出合同无效抗辩,论证定金条款无效,提交类案支撑“同案同判”,清晰梳理土地流转法定程序,有力反驳原告违约主张。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驳回原告18万元赔偿请求。
杨洋律师毕业于内蒙古财经大学,拥有土地资源管理与法学双学位,执业以来已办理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超130件。他秉持客观公正,深耕本土实务,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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