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建伟律师在新疆伊犁的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工作,深耕于建设工程、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公司业务、婚姻纠纷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近600件。
2024年,顾建伟律师接手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曲XX于2010年4月入职某能源公司,从事热电技术类专业岗位近15年。2024年11月,公司以机构调整为由,未充分协商且未保障薪资待遇,将曲XX从技术管理岗调至后勤类岗位,工资大幅降低,还收回原岗位打卡权限,导致其无法正常劳动。曲XX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仲裁与诉讼主张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权益。
仲裁阶段,仲裁委支持了曲XX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等请求,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曲XX也对部分诉求提起诉讼。一审审理时,公司称调岗系经营自主权、岗位取消合理、员工拒不到岗,主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
顾建伟律师提出多项代理意见,指出公司调岗无关联性、降薪明显、未协商、程序违法,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曲XX因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保障薪酬待遇被迫解除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违法调岗导致曲XX无法劳动,应支付相应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社保、公积金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法调整诉求方向。
最终,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顾建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某能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23日解除,公司支付曲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2425元、2024年12月及2025年1月工资13062元、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409.2元,还要求公司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除了这起劳动争议案,顾建伟律师还处理过承揽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在承揽合同纠纷中,某建材厂与某建设公司霍尔果斯XX公司因结算金额等问题产生争议,一审判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分公司不服上诉。顾建伟律师提出张X签字结算效力、已付款项应依法抵扣等上诉理由,二审法院采纳其关于代付款抵扣的核心意见,将应付工程款从161006.6元改判为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司X某委托顾建伟律师代理,被告抗辩案涉款项为入股款,一审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返还借款200000元,二审被告上诉,顾建伟律师有力驳斥,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全额追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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