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赫目前在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处理企业合规、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事及刑事案件辩护等案件。他扎根内蒙古包头,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信条,多年来承办了百余起案件。
在某起涉嫌串通投标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马X因涉嫌该罪,于2024年7月3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3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1年3月23日,“包头市XX(东XX-站北XX)改造工程”项目开标,马X及同案人员为承揽该项目,挂靠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联系其他两家公司进行围标,最终以872423元中标;2021年4月23日,“110国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东河段)”项目开标,马X及同案人员挂靠同一公司,通过他人联系招标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安排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给予高评分,最终中标。以上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马X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周赫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指出马X系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马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涉案项目均已完工,未造成任何实际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犯罪情节轻微;马X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周赫重点开展了多方面工作。他准确把握自首情节,及时提出马X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争取到自首认定。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并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推进认罪认罚程序,建议当事人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X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除了这起案件,周赫还处理过众多不同类型的案件。在行政诉讼的工伤认定案件中,他协助行政机关完善间接证据链,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全面梳理并固化行政复议程序,维护了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与稳定性;在拆迁财物纠纷行政诉讼案中,他准确界定案件性质,援引法定程序规则,强调救济途径的正确性,积极应诉维护复议决定的稳定性,防止司法资源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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