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XX、袁惠渠XX、赣抚平原XX三个“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代理方是省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这是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含招投标代理等。投标方是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它曾承担涉案项目前期设计工作。
为了中标,某水院与招标代理方某公司相互串通,还联合相关施工单位组织其他单位围标。最终,某水院参与的联合体在三个项目中均中标。XX灌区项目金额8950.346万元,XX渠XX项目金额9381.593万元,XX平原XX项目金额13576.29万元,三个项目总金额31908.229万元。经鉴定,三个项目合计利润7937.7万元,某公司收取招标代理费93.4137万元,后来相关涉案单位都退缴了对应违法所得。
陈XX得知自己被牵涉进这个案子时,他原本是公司总经理,事业正处于上升期,突然面临这样的刑事指控,压力巨大,晚上经常睡不着觉。
这个案子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在XXXX年X月XX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XXXX年X月X日,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办至新余市望城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当天就决定对陈XX取保候审。XXXX年X月XX日,陈XX经新余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黄健律师是在陈XX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介入这个案子的。他接手后,多次会见陈X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在阅卷过程中,他仔细研究了营业执照、招标文件等书证,多名证人证言,陈XX等涉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总共阅卷数百页。
黄健律师提交了多份法律文书,包括《法律意见书》等。他在辩护意见中提出,陈XX虽然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其所在的某公司也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陈XX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最终,新余市望城XX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陈XX原本担心自己会面临刑事处罚,影响自己的事业和生活,没想到最终能获得不起诉决定,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
黄健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无罪化处理案件8起,绝对无罪案件3起。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黄健律师对案件证据的细致分析和准确把握,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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