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与被告郑某曾有过一段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周X自称已离婚,后来郑某发现其实际仍处于已婚状态,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23年8月12日,郑某在抖音账号发布一条短视频,视频人物面部作了马赛克处理,未显示周X身份信息。但周X认为该视频虽经处理仍有人认出是他,导致其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还称郑某通过短信、微信威胁他,另有两份含其身份证、结婚证信息的视频系郑某发布,于是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
在郑某陷入这场名誉权纠纷困境时,她找到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黎芳。黎芳执业7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有着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深耕婚姻家事、劳动、交通事故等15大领域,累计办结案件300+。
接受委托后,黎芳第一步就紧扣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工作。她仔细研究《民法典》第102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从“侮辱、诽谤”“社会评价降低”等核心要素入手,逐一分析被告郑某的行为。她发现案涉视频中人物面部已被马赛克处理,未出现周X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可识别身份的信息,视频及评论内容虽带有情绪表达,但并未使用侮辱、诽谤性词语,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侮辱、诽谤”行为。
在证据收集方面,黎芳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针对周X主张的“含身份证、结婚证的视频系被告发布”这一关键问题,她依据法律规定,成功将举证责任归于周X。她指出周X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如下载记录、发布账号信息、平台数据等,让周X在这个关键事实上陷入了被动。同时,黎芳及时引导郑某在诉前将争议视频设为私密状态,固定了“已停止传播”的事实,有效阻断了周X主张“持续侵害”的可能。
在庭审策略上,黎芳不仅从法律层面进行抗辩,还注重情理与法理的结合。她向法庭充分揭示周X在婚恋关系中的不诚信行为,即周X在已婚状态下以“离异”名义与郑某建立恋爱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行为降低了周X主张的“精神损害”可信度,强化了郑某行为的可理解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郑某发布视频的行为未对周X名誉权造成侵害,判决驳回周X全部诉讼请求。并且法院判定案件受理费由周X承担,为郑某避免了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潜在赔偿风险。
黎芳律师始终秉持着“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用心用情办案,做一名有灵魂的法律人”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精准的证据收集和有效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网络言论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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